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第六條食品經營者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應當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