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24-2322-7490。
地址:沈陽市和平區十四緯路50號。
郵編:110003。
傳真:024-2322-2394。
原則上,簽證申請人要滿足以下的全部條件時,才能被判斷為可發簽證者,給予赴日簽證。
1、申請人持有效的護照並確保有回本國或返回居住國的再入國的權利及資格。
2、所提交的申請的材料是真實有效的。
3、申請人在日本的活動或申請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留期間要符合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所規定的。
4、申請人不屬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第1項各條款的任何壹項。
再次入境許可的延長
在再入境許可有效期內不能再次入境,但確實有充分的理由時,本館可對該許可進行延期的辦理。許可延期時間不超過壹年,且需要該許可自有效發生日起4年(特別永住者5年)之內。但是,超過離開日本前獲準的居留期後,則不能辦理有效期的延長。
以上內容參考:
日本國駐沈陽總領事館-總領事館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