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三周歲以內每年享受10天育嬰假。休假勞務費的分攤,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假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