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中華鱟涉嫌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
1、獵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
2、殺害,是指殘害致死。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予以獵捕、殺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以下3類:
1、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
2、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
3、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