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或者了解過期食品能不能吃,或者什麽時候真的不能吃,首先要說“保質期”是什麽,對吧?
先說權威國家標準的定義,這是根本。
國家最新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保質期的定義是: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並保持了標簽中不需要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獨特品質。
好吧,老C用給大家壹個“栗子”的方法來解讀這篇文章:
比如壹袋鍋巴,肯定會標註: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12個月,儲存條件“存放於幹燥處,避免陽光直射或高溫”。換句話說,這三點關系到這袋鍋巴的保質期。我們在尚超購物通常的做法是先看生產日期,再看保質期,這樣才能算出那袋鍋巴還有多長時間過期,再決定買不買。
如果用上面提到的國標來解讀,意思就是:只要妳“把我的那袋鍋巴存放在幹燥的地方,避免陽光直射或者高溫”,我就可以保證妳從生產日期起12個月內吃過任何東西,我就管點什麽。
對“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合銷售”這句話更直接的解釋是,在保質期內,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的儲存方式儲存,出現質量問題,由生產廠家負責;如果超過保質期,或者因自己拆包或存放不當出現質量問題,比如鍋巴變質了,廠家不承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尚超等銷售單位在貨架上銷售過期或損壞的產品,無論變質與否,責任都必須由尚超承擔。
從國家規定的上述解釋中不難看出,這個“保質期”側重於利用時間和儲存方式來切割產品變質的責任,並沒有界定產品過期後能否食用的問題。
說了這麽多,過了保質期的產品還能吃嗎?老C給出的答案是:可以吃。原因如下:
1.舊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保質期”條款中有壹句“過了此期限的預包裝食品仍可食用”,但在新修訂中被刪除,意在使“食品安全”的定義更加嚴謹。從這個角度來說,超過保質期的產品不壹定不能食用。
2.在新國標中,除了直接標註生產日期,還可以寫成“最好在……之前食用”,“最好是吃之前……”和“最好在這個日期之前……”。這樣的描述是不是直觀很多?言下之意,過了保質期的產品可能不是最佳狀態,但吃起來還是可以的。
3.各種食品的保質期有多長?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至於是6個月還是12個月,完全由生產企業參考相關數據或經驗自行設定。有同學會問:如果是這樣,企業不是故意把保質期定得更長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保修期內出現問題,責任完全是廠家的。因此,在平衡上架銷售時間後,廠商會更加保守地設定保質期。比如明確12個月不會有問題,出於責任和安全考慮,幹脆把保質期定為9個月。從這個角度來說,妳說壹個保質期9個月的產品過期十天八天,還能吃嗎?顯然:是的。
當然,在改革之初,國家輕工業部曾規定過部分食品的保質期,如瓶裝啤酒50天至3個月,塑料袋包裝的餅幹3個月,醬油、醋6個月等。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種保守到近乎苛刻的限制自然被取消,權力和責任被捆綁起來交給生產企業。
新國標中,甚至對部分產品免除保質期,如飲料酒、食醋、食用鹽、白糖、軟糖、紅糖、冰糖、味精等。酒精含量為10%或更高。
4.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15給上海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回復中明確指出,食品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自身原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儲存條件等因素,在標示的儲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最短期限。請註意,在食品質量安全的臨界點上是“最短期限”,而不是“最長期限”,所以在已經過期的預包裝食品中仍然可以食用。
總之,標註“保質期”有兩個作用:壹是作為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責任的時間切點;二是提醒消費者,這種食物的最佳食用期就是這個時間段。所以過了保質期的產品還是可以吃的,不會對健康造成任何危害。可能是味道略差。
不過老C在這裏說,過了保質期的產品還是可以吃的。如果沒有,他們可以直接無視“保質期”,不擇手段,這是有條件的:
包裝完整,無包脹、破損,食品開封後顏色、風味無明顯變化。袋子裏膨脹的食物,即使在保質期內,也說明已經變質了。破損的容易被異物汙染。
常溫保存,保質期超過6個月,符合前條要求,過期10天半月的食品,也是沒問題的。
貨架期在6個月以下的低溫產品,尤其是貨架期在3個月以下的產品,如商用超低溫櫃銷售的牛奶、肉制品等,最大程度地保留了食品原有的品質和風味,同時留下了少量的微生物。家裏壹旦存放不當,很容易變質,謹慎有益。比如保質期為45天,儲存條件為1℃-7℃的鮮奶或冷切牛肉,如果確認包裝袋沒有膨脹或破損,過期兩三天問題不大。如果過期7天以上,那就不要吃了。
“保質期”是為了大家吃得更安全,去除“結”也應該是生活中的另壹種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