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必須註明:“購房款不進入監管賬戶,本合同無效。”
監管賬戶信息實時傳輸給監管部門。《意見稿》顯示,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預售人可以選擇監管銀行,監管監管賬戶。與開發企業簽訂監理協議後,需在監理項目售樓處設置監理賬戶專用存儲設備,並能與監理部門的信息系統聯網,實現監理賬戶信息的即時傳遞和交換。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按照壹份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只對應壹個賬戶的原則開立專用賬戶,並與監管銀行、監管部門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由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滄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滄州監管分局共同制定。監管賬戶設立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註明“購房款不進入監管賬戶,本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的字樣。
對沒有監管賬戶的項目,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商品房網簽備案。
重點對工程建設、材料采購等資金數額進行監管。
關於監管賬戶的資金使用,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將重點監管監管賬戶內用於建築施工、設備安裝、材料采購、配套建設工程等支出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資金數額”)。
文件明確了重點監管資金的額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計算方法為: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4000-4500元/平方米。
為有效利用監管資金,滄州市提出,預售資金達不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的,可由其監管銀行以外的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不可撤銷的即期現金保函,從而免除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諾在擔保期滿前不存在違約行為。保函違約時,監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向出具保函的銀行或機構發起索賠,索賠資金金額應為已通過該銀行或機構保函撥付的重點監管資金。
監理部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節點逐步減少重點監理資金金額,並梯度減少到重點監理資金金額減去工程進度款。
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直收機制,在售樓處設立監管賬戶專用設備。
為確保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滄州市在《意見稿》中提出,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不得直接存入房款。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由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向監管賬戶發放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
同時,滄州市將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直收機制,購房人將購房款(包括定金等各種形式的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項目售樓處設立的監管專用設備賬戶。
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監管部門辦理商品房網簽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告知購房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規定,並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監管銀行和監管賬號。
資金撥付:直接支付給收款人。
重點監管資金足額歸集後,在相應的工程形象進度節點,監管賬戶中實際留存的重點監管資金超過應留存金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監管部門申請使用多余的重點監管資金支付工程款。
重點監管資金原則上支付給項目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確實已先行支付工程款。經監管部門審核符合要求的,可將資金撥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資金撥付流程顯示,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付款時,應提交《商品房預付款使用申請表》及以下相關材料:
1.工程款支付:提供建設單位開具的工程款發票和施工合同,驗後留存原件復印件,直接劃入建設單位賬戶。
2.對於采購建材設備:提供供應商開具的購銷合同和發票,經查驗後留存復印件並直接劃入供應商賬戶。
3.用於支付設計、監理費用:提供設計、監理單位出具的合同、發票,驗核後保留原件復印件,直接劃入設計、監理單位賬戶。
4.用於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稅收:提供繳款(稅收)通知書,驗核後留存原件復印件,直接劃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稅收賬戶。
5.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提供借款合同及余額明細,經監管部門批準後轉讓。
6.退房退款:提供退房指令申請及已註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直接轉賬至退房賬戶。
意見稿明確了各方責任。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履行監管協議,對進入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的收支進行日常管理,並定期向當地監管部門報送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
未經監管部門同意,監管銀行不得自行“放貸”或“斷貸”,如有違反,則視為“內盜”。司法查封、凍結、扣劃的,監管銀行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人民法院保全強制執行措施保障項目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的通知》的規定。
監理項目的建設、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協助商品房預售人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由監管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受理、拒絕支付或者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或者違規使用預售資金,造成預售資金被挪用、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不得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