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兒童是指智慧明顯低於壹般水平,在成長期間(即十八歲前)在適應行為方面有缺陷的兒童。引致智障的成因很多,主要可分為先天及後因素兩大類。
根據世界精神科分類手冊第四冊(DSM-IV),智障人士是在十八歲之前被評估出智力明顯低於普通人,即智商在七十或以下,並且在以下的生活範疇中有兩項或以上相對於同文化同年齡的人發展得遲緩而適應有困難的——溝通、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使用社區資源、認路、學術、工作、余暇、健康及安全。智障兒童主要有以下特點:
1、感知覺遲鈍、緩慢
生活中,只有刺激物十分醒目、鮮明、體積大,並且呈現的時間長,他們才能感覺到,因而單位時間內接受外界信息明顯少於正常兒童。
2、註意力不集中
常常會被別的聲音、鮮艷色彩的事物所吸引,因而註意力不能集中,常表現為不能專註聽講。
3、語言能力薄弱
語言問題比較大,80%都有語言障礙、發語音困難,只懂幾個極簡單的命令。即使有極少數的輕度智力落後兒童會說話,但說的也是極簡單的句型,內容極為貧乏,往往沒有辦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4、抽象思維能力極差
智障兒童對抽象概念,如顏色、形狀、數等,很難真正學會,往往是靠形成的條件反射、記憶來學的,想象力不豐富。如果把他們認識的東西換了個位置,就難以辨認。
5、情緒變化快
他們壹會兒會嚎啕大哭,馬上又破涕為笑,容易被壹件事情引起不相對應的情緒反應。
6、獨立生活能力差
有些家長心疼寶貝,不舍得訓練他們的生活自理能力,因而四五歲的輕度、中度智力落後的兒童,許多都不會自己用勺吃飯、穿脫衣物、去廁所大小便等。
7、刻板的行為和語言
重復反復同壹動作和講述同壹話,通常這些動作和話沒有意義,並且本人沒有自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壹)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壹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