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進口汽車工作委員會陳曉宇表示:“《反壟斷法》的三大核心是控制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價格卡特爾(協議),正式實施後將對汽車行業產生深遠影響。其中進口車涉嫌縱向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區域銷售等諸多違法現象。”這些問題在《辦法》中受到鼓勵。
據悉,中國WTO研究院工業部和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汽車進口工作委員會正在組成專家組,研究汽車反壟斷問題。鑒於上述三個反壟斷核心,監管部門確定為商務部、工商總局和發改委。
縱向壟斷
在修改後的方案中,實施時間較短的《辦法》大方向不會改變,而細則則將與《反壟斷法》相沖突的內容改為符合要求的條款。涉及的內容集中在廠家專營、限價銷售、區域銷售、廠家壟斷零配件經銷等問題。
此前,壹些汽車企業的高管曾詢問,中國的汽車行業是否可以因為品牌建設等特殊需要而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然而,02年7月12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及控制經營者集中配套規定”信息顯示,汽車行業不會被豁免。此次研討會由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主辦,聚集了多位反壟斷法制定和實施部門的高層人士。
國家信息中心信息資源開發部主任徐長明說:“《反壟斷法》主要限制經濟領域和國際民生行業的企業壟斷。汽車行業有很多品牌和企業,對汽車行業影響不大。”
汽車行業的關鍵點與縱向壟斷有關。相關專家解釋,汽車行業品牌和企業眾多,橫向聯合壟斷是不可能的。而生產商、銷售商、供應商的縱向三位壹體控制,形成了市場價格壟斷,有縱向壟斷的嫌疑,尤其是進口車。
在備受爭議的《辦法》中,很大壹部分因素來自進口車。陳曉宇直言,進口車涉嫌多重壟斷,包括縱向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區域銷售等。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討論縱向壟斷相關交易帶來的另壹個“惡果”以及由此引發的產業安全問題。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中國WTO研究會工業部、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汽車進口工作委員會正在組成專家組研究汽車反壟斷問題,並將於近期開展壹系列活動,重點解決總代理商與經銷商之間的不平等“條約”、外資廠商與總經銷商壟斷市場、通過關聯交易逃避關稅、控制市場價格等問題。
具體解釋是外資廠商直接在中國設立總代理。這樣的資產關系並不排斥廠家將車輛低價賣給“自己”,然後由總代理定高價銷售。“相關部門正在調查,壹旦情況屬實將立案。這不僅嚴重違反海關規定,也違反了《反壟斷法》,將面臨極其嚴厲的處罰。”知情人士透露。
同時,通過關聯交易逃避關稅,總經銷商制定的豪華4S店建設標準浪費我國大量資源,授權經營合同中存在諸多“霸王條款”,都嚴重損害了我國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記者致電多家外資廠商,無壹對此置評,僅表示會遵守中國法規。
與此同時,有業內人士提出,反壟斷法將正式實施,細則仍缺失。短期內壹旦出現相關訴訟如何解決?
“如果有類似的訴訟,肯定是先依據大發反壟斷法,但是裁決真的很復雜。”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的王海江律師說。
車價很難放開
無論是進口車商還是國內車商,都對《反壟斷法》寄予厚望,希望由此帶來的行業和廠商政策的變化能讓他們有所松動。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被認為構成壟斷協議,經營者將受到處罰。這意味著,目前汽車廠商對經銷商的限價行為將被視為壟斷行為,經銷商將有權決定終端價格。
“以前我們幾乎要完全服從廠家,老老實實接受銷售任務,廠家配送零配件,按照廠家定價銷售。不然年底沒有返利,我們被廠家綁的很緊。”壹位經銷商說。
從目前來看,根據《反壟斷法》修訂的《細則》可能會改變這種“常態”。汽車營銷專家劉同富透露,反壟斷法實施後,4S店將獲得更寬松的經營環境,不平等關系有望改善。
"原《辦法》中有關限價和限售區域的規定將失效."劉同富解釋說,經銷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自行調整價格,壹些有實力的大經銷商也可以拓展市場。上海的車可以賣到昆明。以前,大多數制造商以統壹的方式采購備件,然後以更高的價格出售給4S商店以獲取利潤。這是最典型的壟斷經營。《反壟斷法》頒布後,不會再出現這種情況,經銷商可以自行采購零配件,節省成本。
劉認為,反壟斷法實施後,最根本的受益者將是消費者。取消限價,可以買更便宜的車;取消地區限制,可以選擇地區,更方便;當備件壟斷分銷被打破,價格成本降低,維修成本必然降低;除了4S店,還有很多買車的方式,方便快捷,信息量增加。
目前,豐田廣州已經做出積極回應,正式宣布對經銷商放開價格限制,支持經銷商對用戶的優惠回饋行動。
然而汽貿上海進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沈對此並不樂觀。“雖然看似取消了跨區域限制,但這裏面還有其他貓膩。”
首先,經銷商賣車是有返點的。比如在上海,他們是壹級代理商,賣車拿壹定的返點。在其他地方,他們沒有這個水平也拿不到這個回扣,可以去,但是誰去呢?
其次,零配件的配送常年與廠家密切相關,經銷商很難單獨進入。規則是可以自己購買零件,買不到等於零。
“所以,《辦法》本身的核心內容就是授權經營,而資源都控制在廠商手中。在這個前提下,經銷商的基礎地位不會改變。如果只是對《辦法》進行細節上的修改,並不會對現狀有很大的改善。好像很多規定都放開了,實際操作中會發現,但還是進不去。”沈認為。
針對沈的質疑,有專家表示贊同,認為除了“細則”應盡快出臺外,更多的管理規定和措施也應加快出臺。記者獲悉,相關部門壹直在討論制定《管理規範》,將解決更多經銷商和廠家之間的問題。
記者致電汽車企業時,大多表示正在研究公司現有規定是否與《反壟斷法》相悖。“未來我們會更強調廠商指導價而不是強制價,和經銷商簽訂合同,會進壹步討論,以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壹汽豐田銷售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王說。
其實汽車企業早就想好了對策。即使放開了經銷商的車價,廠家仍然可以通過控制對經銷商的貨源來間接調控車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