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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已經簽了勞動合同,能否辭退?

員工有乙肝病不壹定能辭退,若乙肝患者從事的並不是餐飲業等相關行業,那麽單位不得辭退,否則需要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且即使是對於從事餐飲業等相關行業的情形,只要能將職員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也不能辭退職員。

法律分析

如果知道了員工得乙肝,要看是在什麽行業,如果是飲食行業等等的話,是可以辭退得乙肝的員工,其他沒有硬性條件的沒有必要辭退員工。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主要包括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等。勞動就業權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進行不平等或者歧視性對待。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乙肝雖然是壹種傳染病,但是對於那些乙肝的攜帶者,單位是不得隨意開除的,否則單位在與職員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職員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