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長拘役37天。第37天,必須放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日。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有退回補充偵查或其他犯罪的情況,上述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