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入關之初,主張驅逐北京內城百姓(官文稱之為“遷徙”)。實施了幾年,也沒有完全被趕出去。到順治五年(1648),城內滿漢居民關系更加緊張。“從爭執之日起,滿漢就在互相搶奪,只是沒有時間。”面對這種情況,清廷認為:“雖然搬家需要壹段時間,但對漢族和滿族來說都是安全的,確實永遠方便。”同年8月19日(1648 10.5),終於下達了“所有漢族官商都要遷到南城”的命令。搬遷的居民包括所有仍住在內城的漢人,不分官、民、商;唯壹的例外是“八旗獻給漢人”、“和尚道士住寺廟”、“守倉庫的簿記員”住衙門。這樣,位於明代內城第四城的刑場也被移到了程楠菜市口。西四牌樓原來的路口,變成了紅旗和紅旗的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