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規範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行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三)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行政方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