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享受五天的產前保健假;生育後,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生育壹個子女給予60天產假,生育兩個子女給予70天產假,生育三個子女給予80天產假,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夫妻雙方在0至3歲期間,每年享受育兒假10天。
職工享受前款規定假期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除。
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建立健全假日人工成本分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