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3日,衛生部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對保質期的最新定義是: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關鍵是“在標簽上規定的條件下,保證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其中“規定的條件”,壹般指的是儲藏方法,如幹燥、陰涼、冷藏等,在保質期內食品完全適於出售和食用。很多食品實際儲存條件要比規定條件好的多,當然實際保質期也會比標示日期更長。
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加以區別,如該食品的色、香、味沒有改變,它仍然可以食用。當然對有些超期食品憑感官不能作出鑒定時,則需通過化驗檢測來判定可否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