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五項基本原則是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根據《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擴展資料:
根據《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上壹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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