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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的意思

士兵的意思是軍士和兵的統稱戰士。

如下:

士兵,軍隊中被授予士官(軍士)和兵軍銜的軍人。直接操作裝備,執行戰鬥或保障等任務。有的國家士官還負責兵的基礎訓練和日常管理工作。士兵是軍隊的基礎,數量和質量是關系軍隊戰鬥力強弱、影響戰鬥勝負最直接的因素。

中國歷史上的士兵,曾有多種稱謂。據甲骨文和金文記載,商和西周,已有甲士、士、徒的稱謂。春秋戰國時期,又稱乘車作戰的為車士,乘馬作戰的為騎士,徒步作戰的為徒卒、徒兵、帶甲。此後,直至近代,對士兵的稱謂還有卒、士卒、步卒、兵、兵士、戰士等,士兵主要來源於農民。

中華民國初期,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頒布命令,統稱軍士和兵為士兵或兵士。中國人民解放軍自創建始,對班長及以下軍人通稱戰士,也稱士兵或兵士。通常戰士與幹部、士兵與軍官對應稱呼。革命戰爭年代,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主要來源於誌願參軍的人民群眾。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195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並規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和士兵軍銜等級。1978年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的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誌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

1988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士兵軍銜為3等7級,即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還規定了士兵的獎懲和義務兵、誌願兵福利待遇以及退出現役的工作安排等。

1993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規定,增設士官軍銜等級,軍士長和專業軍士軍銜,分為四級、三級、二級、壹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