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誘奸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引誘、勾引、勸誘、慫恿、引誘、教唆他人賣淫。至於行為人的誘奸行為,則是通過言語、文字、動作、圖片等方式進行的。,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吸引人承諾的內容是否實現,由誰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他人賣淫的場所所指定的場所。比如行為人的長期住所、臨時租住的房屋或者被騙借的親友住所,以及其他場所和場所。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僅僅局限於房屋,還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這裏的提供便利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物品、用具等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等。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的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的要求實施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住宿期限的長短,是否有利可圖,無關緊要。介紹是指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相互交流,使他人能夠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為雙向,如將嫖客介紹給嫖客,或將嫖客帶到嫖客住處進行面對面的牽線搭橋,但也不排除單向介紹,如單純向嫖客提供信息,讓嫖客自己勾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