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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和教育機構有什麽區別?

培訓機構,以提高能力、培訓技能、學歷教育、認證培訓等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和師資的要求,需要有教育主管部門的認證,有社會力量的資質,才能經營。他們培訓課程的價格需要核算,並上報教育部門審批。增加課程或更改費用,必須向教育部門申請批準後才能更改。

教育機構是指開展各類教育工作的場所和教育行政機關。狹義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廣義來說:(1)各種類型、各種學位的學校(如普通學校、專業學校);(2)學前教育機構(如托兒所、幼兒園);(3)校外教育機構(如少年宮、輔導站);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可以從以下幾點來看:

1.性質不同。培訓機構是營利性組織,其目的是通過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獲取經濟利益;教育機構是非營利組織或基本非營利組織,其目的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各類人才。

2.產權歸屬不同。培訓機構的財產歸屬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規範。民辦培訓機構終止並清算後,民辦培訓機構的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教育機構屬於非營利組織,原則上應遵循非營利組織運作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其產權本質上是社會公共財產。

3.註冊機構不同。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教育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是民政部門。某種程度上,登記機關的不同也反映了兩者性質的不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形式上是營利性組織,應當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