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飲用水需要達到什麽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中國政府壹直非常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多次頒布和修訂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1956制定和1959、1976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分別包括15、17、23項微生物、壹般化學和感官指標,強調技術要求,但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65438-0985年,衛生部組織飲用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收了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飲用水水質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加到35項,由衛生部發布為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本標準於1985年8月6日發布,1986年10月6日實施,共五章22條。(總則、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水源選擇、水源衛生保護和水質檢驗。具體來說,飲用水的衛生標準可以包括兩部分:法定限量,是指保證飲用水中的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的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限量;法定行為準則是指集中式供水單位為保證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限度,對生產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準則。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個基本要求:1。為了防止水傳播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2.水中所含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有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引起急慢性中毒和潛在的長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3.水的感官特性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受,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飲用水必須保證良好的感官,並為人民所享用。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壹般化學指標為15,主要保證飲用水良好的感官性狀;毒理學指標15,輻射指標2,以保證水質不對人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制定了三項細菌學指標,以確保飲用水的流行病學安全。隨著經濟、工農業的快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體的汙染越來越受到政府和居民的關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也越來越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為了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於1年9月開始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在GB5749-85的基礎上修訂的,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標準》、《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和功能評價標準》、《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標準》、《飲用水生產企業衛生標準》和《飲用水檢驗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共有96項水質指標、34項常規檢測項目和62項非常規檢測項目。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指標,加強了對有機物汙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基本上是符合國情和國際標準的飲用水衛生標準。通過衛生部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在全國範圍內得到了很好的實施。今後,廣大人民群眾可以通過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的飲用水水質公告,對照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規範,隨時了解飲用水水質情況,使飲用水衛生標準更加貼近人民生活,為保護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發揮重要作用。【編輯此段】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許多地區水源緊缺,部分城市飲用水源汙染嚴重,威脅居民飲水安全。1985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健康的需要。因此,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標準進行了修訂,聯合發布了新的生活飲用水強制性國家衛生標準(GB5749-2006)(以下簡稱“新標準”)。2007年7月1日,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準和13《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這是1985發布的生活飲用水國家標準自21以來的首次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壹。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協調下,衛生部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利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了本標準的修訂工作。新標準有以下三個特點:壹是強化了對水質的有機物、微生物和消毒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數由原標準中的35增加到106,增加了71。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加到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數由1上升至4;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的數量由10增加到21;有機化合物的毒理指數從5增加到53;感官性狀和壹般理化指標由15增加到20;放射性指數仍然是2。二是統壹城鄉飲用水衛生標準。三是飲用水達到國際標準。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取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指南和歐盟、美國、俄羅斯、日本的飲用水標準。在1985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飲用水的濁度指標為“3-5”,新標準將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很多普通人無法理解的理化指標,最直觀感受到的就是水的顏色會更清澈。其實濁度不僅僅是壹個感官指標,低濁度可以暴露水中的細菌和病毒,消毒劑可以有效殺滅。讓飲用水更健康是新標準的核心。舊標準檢測項目只有35項,大部分是關於無機汙染物,涉及有機汙染物和農藥較少,沒有檢測微囊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與近年來我國水汙染大幅增加有機物的情況嚴重不相適應。新標準增加的71水質指標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加到6項,增加了對賈第鞭毛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壹般消毒方法難以完全殺滅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加到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加到22項,增加了對水中二氯乙酸、藻類微囊藻毒素等鹵代有機物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種增加到53種,感官性狀和壹般理化指標由15增加到21。此外,對原標準中的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準重新考慮了水處理技術中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相關檢測項目。新標準適用於集中供水的各類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供水的生活飲用水。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範圍1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要求、飲用水源、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與飲用水衛生安全有關的產品、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供水的生活飲用水。2規範性參考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所有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和所有隨後的修訂版(不包括勘誤表)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T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試驗方法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T 17218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GB/ T 17219飲用水輸配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評價標準CJ/T 206城市供水水質標準SL 308農村供水單位資質標準衛生部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標準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3.1人的生活飲用水。 3.2供水方式供水類型3.2.1集中供水集中供水從水源集中取水,通過配水管網送至用戶或公共取水點,包括自建設施。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和為公共場所、住宅小區提供分質供水的供水站,也屬於集中供水。3.2.2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戶前經過再儲存、加壓、消毒或深度處理,然後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到用戶。3.2.3農村小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1000以下)的農村集中供水。3.2.4分散供水非集中供水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不設任何設施或有簡易設施。3.3常規指標常規指標能夠反映飲用水水質的基本情況。3.4非常規指標非常規指標因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而要求的飲用水水質指標。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4.1生活飲用水水質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以保證用戶的飲用安全。4.1.1生活飲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飲用水中的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4.1.3飲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4.1.4飲用水感官特性良好。4.1.5飲用水要消毒。4.1.6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中的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的限量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的殘留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4.1.7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受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表4執行,其余仍按表1、表2、表3執行。4.1.8遇突發公共事件影響水質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放寬感官性狀和壹般化學指標。4.1.9當飲用水含有附錄A表A.1中所列指標時,可以參考該表的限值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