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2.企業填寫申請書,準備相關材料,名後報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3.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後,鄰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4.接受審查組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
5.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即可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
* 按照規定要求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到所在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兩份;
* 企業營業熱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壹份;
* 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提供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壹份;
* 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壹份;
* 生產企業工藝流程圖(標註有關鍵設備和參數)壹份;
* 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壹份;
* 如產品執行企業標準,還應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壹份;
* 申請表中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封面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的印章無效。
申請階段
15個工作日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應按規定程序獲取生產許可證。新建和新轉產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省級、市(地)級質量技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後,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20個工作日
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從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通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審查階段
40個工作日
企業的書面材料合格後,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企業要接受審查組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
10個工作日(1)
審查組或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10個工作日(2)
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地方質量技監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將統壹匯總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10個工作日(3)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
發證階段
15個工作日
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準後,省級質量技監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向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