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完善消防安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將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設備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並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城鄉綜合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消防培訓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指導和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加強消防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職能,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對本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場所的建設。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免費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傳。第二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第七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布局,並納入消防專項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統壹規劃、統壹建設、同步發展。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消防取水設施的立項、規劃、建設和經費保障工作。第九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維護,實行屬地管理,經費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易受外力破壞、難以遷移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應當設置防撞欄等防撞設施。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標誌應設置在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消防取水設施附近的明顯位置。
縣(市、區)部門職能分工另有規定的,由本級政府確定的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消防取水設施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能。第十條消防救援機構為市政消火栓的使用部門。
需要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將處理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
經批準臨時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並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或者改變消火栓的原狀。臨時使用消火栓影響滅火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增設消防旁通管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增設消防旁通管設施的,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