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第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向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第六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並執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和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制度。,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第七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第八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保證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中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和量化分級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第十壹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第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第十三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四條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檢查食品的運送情況,確保食品在運送過程中不受汙染。第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名稱、訂餐時間、配送人員、配送時間、配送地址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第十六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