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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淅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禁漁工作的通告

為加強我縣境內水域禁漁及丹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捕工作,強化漁業資源保護,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壹庫清水永續北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禁漁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壹、禁漁區域和時間

1、常年禁漁區: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源壹級保護區、丹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2、壹般禁漁區:丹江口庫區及全縣天然水域。

禁漁時間:2022年3月1日0時至8月31日24時。

二、禁漁事項

嚴禁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禁止使用擡網、迷魂陣、蝦陣、8公分以下網具等違法違規漁具作業。未經許可,嚴禁外來水生生物進入丹江口庫區水域。在禁漁區及禁漁期內嚴禁捕撈作業、垂釣,嚴禁銷售、收購捕撈的漁獲物。

三、違法處罰

1、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及違反禁漁相關規定的,按照《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在丹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壹萬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壹千元以上的;

在禁捕區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撈的;

在禁捕區域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捕撈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明知是在丹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而收購、販賣,價值壹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5、嚴禁在丹江口庫區水域垂釣,壹經發現,沒收垂釣工具和漁獲物,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嚴禁在丹江口庫區從事攔網、網箱等非法養殖行為,違者,強制拆除並沒收違法設施,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四、嚴格監管執法

沿江、沿河、沿庫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轄區內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屬地負責”和“河長制”要求,全面加強對本轄區漁業生產人員和水面、市場的監督管理,嚴防網箱和庫汊攔網反彈,確保水質安全。相關執法部門要聯合執法,嚴查各種違規活動、禁用漁具和違法養殖行為。

舉報電話:138387632211394935131413598261325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