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是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有三類:獵捕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捕殺珍貴、瀕危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什麽時候,什麽地點,用什麽工具,用什麽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非法獵捕、殺害兩種方式中的壹種可以構成本罪,另外兩種方式只能構成壹個罪,不能按照數罪並罰。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是否具有嚴重情節,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是基於該罪的構成要件。只要完成了狩獵、捕魚和殺人行為中的壹項,就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是本罪既遂的唯壹標誌。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牟利,自己吃自己用,給親友送禮或者外出遊玩,都可以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