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身份
申請二次提取公積金時,需要先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明。這通常包括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用來核實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二、公積金賬戶信息
除了身份識別,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公積金賬戶的相關信息,以便公積金管理部門準確識別申請人的公積金賬戶,核實其繳存情況。這些資料通常包括公積金聯名卡或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提取原因的證明
根據不同的提取原因,申請人需要準備相應的證明材料。比如購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供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如果是租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供租房合同、房租發票等材料。另外,如果申請人因退休、喪失工作能力、出境定居等原因需要提取公積金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在準備這些材料時,應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齊全或不合格而導致申請被拒絕。
提交申請後,公積金管理部會進行審核,核實申請人身份、公積金繳存情況和提取原因的合法性。審批通過後,申請人可按規定程序提取公積金。
總而言之:
第二次提取公積金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公積金賬戶信息、提取原因證明。申請人應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按照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交申請。準備充分的材料,申請人就可以順利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25條規定: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