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中的生產和工藝用水包括以下類型:
壹是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水,包括清洗原料的水或浸泡原料的水、提取用水、培養用水和用作添加劑的水;
第二種是作為成分的水;
第三種是與食物間接接觸的水,包括清洗食物接觸面的水和被制成冰或水蒸氣並與食物和接觸面有接觸的水。在上述情況下,如果使用質量不合格的水,很容易導致微生物汙染或化學汙染。
企業清洗地面、墻面的用水是否需要符合GB 5749,可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