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參與創建的規模化養殖場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具備養殖場登記手續和動物防疫條件證明,養殖檔案齊全。
2、畜禽糞便通過無害化處理達到資源化利用或排放標準。
3、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病。
4.沒有使用非法添加劑的記錄,遵守獸藥休藥期制度。
5、畜禽養殖場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規模標準。
1,部省示範創建。能繁母豬600頭以上,或育肥豬10000頭以上,蛋雞50000只以上,肉雞300000只以上,肉鴨65438+萬只以上,肉牛500頭以上,肉羊100只以上,或母羊500只以上。通過省級驗收的農場將被提交參加部級示範。
2.市政機構。生豬1000頭以上(可繁母豬60頭以上),蛋雞1000只以上,肉雞1000只以上,蛋鴨3000只以上,肉鴨50000只以上,肉牛1000只以上,肉羊300只以上。
3.縣級創建。生豬150頭以上、蛋雞5000只以上、肉雞50000只以上、蛋鴨2000只以上、肉鴨30000只以上、肉牛50頭以上、肉羊100只以上的養殖戶標準化養殖場由各縣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