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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12年前的伊春空難,機長為什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事情發生在2010年8月24日21: 38: 08。河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壹架機型為ERJ-190、註冊號為B-3130的飛機在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航班定期客運飛行任務時,偏離跑道。44'52 ",東經129?02'34”)墜毀。據報道,這架飛機上有96名乘客,包括5名兒童。事故發生後,* * *死亡44人,受傷52人。經調查,確認事故為cfit,事故原因為機長操作失誤。?

他被判三年徒刑。在對現場進行仔細勘查並向幸存者了解相關細節後,最終作出如下處理:全軍作為事故中的值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相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在最低運行標準以下進近,通過最低下降高度降落,在觸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在未看到機場跑道的情況下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降落,導致飛機撞地,負事故直接責任。飛機墜地後,沒有組織指揮乘客疏散,沒有救助傷者。而是自顧不暇,擅自撤離飛機,受到吊銷執照、開除公職、三年監禁的處罰。

被判刑的原因之壹是機長滿員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他不僅強行降落,導致飛機撞地,而且在事故發生後,完全不顧乘客安危,只顧逃命,導致多名乘客不幸遇難。由此不僅可以看出此人沒有責任心和責任感,而且專業能力也相當差。所以判三年壹點都不冤,是他應該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