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判三年徒刑。在對現場進行仔細勘查並向幸存者了解相關細節後,最終作出如下處理:全軍作為事故中的值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相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在最低運行標準以下進近,通過最低下降高度降落,在觸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在未看到機場跑道的情況下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降落,導致飛機撞地,負事故直接責任。飛機墜地後,沒有組織指揮乘客疏散,沒有救助傷者。而是自顧不暇,擅自撤離飛機,受到吊銷執照、開除公職、三年監禁的處罰。
被判刑的原因之壹是機長滿員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他不僅強行降落,導致飛機撞地,而且在事故發生後,完全不顧乘客安危,只顧逃命,導致多名乘客不幸遇難。由此不僅可以看出此人沒有責任心和責任感,而且專業能力也相當差。所以判三年壹點都不冤,是他應該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