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341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案例
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非法狩獵案。吳曼因獵殺兩只黃麂被判處5個月監禁,緩刑6個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通告》規定,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無狩獵證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019,165438+10,15,吳在平江縣使用自制絞索作為陷阱(經鑒定為禁止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117年10月,吳成功獵獲兩只小麂。2020年6月65438+10月18日,吳某在家吃了壹腿麂肉,剩下的放在冰箱裏。
2020年2月14日,平江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報警後,在吳家中查獲並扣押狩獵工具13套、疑似麂肉8塊。
經調查發現,赤麂是國家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科學研究價值。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吳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且自願簽署認罪悔罪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吳某的認罪、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後果,結合平江縣司法局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法院對吳某進行了批評教育,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