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kiku以秦宇公司、王欣桐未經其許可,在“菜花王”微信公眾號微信官方賬號、同名微博賬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其肖像為由,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秦宇公司、王欣桐停止侵犯其肖像權,並承擔相應責任。魏夢創客公司作為微博的網站運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定,kiku是歌手兼演員。
Kiku不服壹審判決,向上海壹中院提起上訴。
奇庫的訴訟代理人、秦宇的訴訟代理人、王欣桐的訴訟代理人出席了二審庭審,魏夢創科公司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組織對二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質證。對於本案糾紛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肖像權的相關規定,以及秦宇公司和王欣桐在涉案文章中使用kiku的肖像是否侵犯了kiku的肖像權,各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海壹中院將依法審理此案,並擇日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