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5名被告中有4人來自北鎮農村,負責提供有毒有害添加劑的張憲軍來自遼陽縣興隆鎮後崗村。2008年8月以來,簡和在沈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後塞村租用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並銷售。2010年6月,被當地媒體曝光。躲藏了壹段時間後,夫妻倆在和平區渾河站萬和村租了壹間平房,雇傭老鄉閔國成、齊明輝繼續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防腐劑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添加劑生產豆芽,銷往沈陽市南武蔬菜批發市場牟利。
此外,2009年初至案發時,在明知齊等人用於生產豆芽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各種植物調節劑、防腐劑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添加劑。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閔國成、齊明輝夥同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此,判處齊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楊貴榮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憲軍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