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企業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規則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六條?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進行名稱預先核準後,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擬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和各生產加工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單;?
(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應當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