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中水分和水分活度的檢驗;
2、食物蛋白質和氨基酸檢驗;
3.食品脂肪的檢驗;
4.碳水化合物的檢查;
5.檢查食物中的礦物質;
6.食品中維生素的檢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和資料;
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第二十九條
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