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5.1.2進入零售環節的復合食品添加劑,還應當標明各單壹食品添加劑品種的通用名和輔料名稱,以及各單壹食品添加劑品種的含量;
5.1.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5.1.4保質期;
5.1.5產品標準代碼;
5.1.6儲存條件;
5.1.7生產許可證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註的其他項目,
5.1.8使用範圍、劑量和使用方法;
5.1.9標簽上應當標註“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入零售環節的復合食品添加劑應當標註“零售”字樣;
5.1.10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
5.2進口復合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除上述內容外,還應註明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免於標註產品標準代碼和生產許可證號。
5.3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易於識別,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