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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官階

明代的官員制度分為兩部分,選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代官制分為三部分: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和軍事官制。為了加強皇權,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了由來已久的三省制,也停止了宰相壹職,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

明朝開創的內閣成為中央政府在六部之上的最高行政機關。地方官制,明朝* * *設置省、府、縣行政機構。武官制度,明朝設立了錦衣衛,武官第壹次有了監督百官和全體百姓的權力。

擴展數據:

明朝官制的特點是:

壹是中央集權加強,皇權達到頂峰。明朝洪武以後,沒有宰相,廢除中書省。皇帝直接掌管六部,權力集中。

第二,設立內閣,協助和處理皇帝的事務。

第三,中央組織體系比宋元時期簡單;六司九處,體系清晰,職責明確。

第四,、宋、元地方官制度簡潔,但道的設置較為復雜,在明確之前不會改變。

五、在貴州建行省,這方面的管理得到了加強。

六、利用地方官制度對邊遠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管理,即本民族的最高領導人是地方官(即土司),可以世襲。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明朝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