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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投毒怎麽判?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投毒的場合是什麽,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向是什麽,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造成不特定人數的人或者不特定數量的牲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就應當以投毒罪論處。

壹、發動行為的主要方式:

1.向不特定人群的食物或飲料中添加危險物質;

2.向河流、池塘、水井等投毒。對於人和牲畜;

3.在壹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釋放有毒、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和固體。

2.必須有釋放行為。

3.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及公眾(特定危險罪犯)的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死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牲畜,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