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動行為的主要方式:
1.向不特定人群的食物或飲料中添加危險物質;
2.向河流、池塘、水井等投毒。對於人和牲畜;
3.在壹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釋放有毒、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和固體。
2.必須有釋放行為。
3.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及公眾(特定危險罪犯)的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死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牲畜,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