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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戰是不正當競爭嗎?

法律分析:2017《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後,刪除了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由《反壟斷法》進行調整。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可以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區別對待;(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