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未被監禁、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也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需要註意的是,目前已經取消了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