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性:規律是客觀的,不依賴於人的意識。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法律都在起作用。
2.普遍性:規律在同類事物的運動中起著普遍的作用。規律不是個別的、單壹的事物所獨有的,而是同類事物所具有的,在同類事物範圍內無壹例外地起作用。
3.必然性:法律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不是可有可無的。只要滿足條件,法律就會以不可抗拒的必然趨勢反復出現。
4.穩定性:有各種現象表現規律,但規律本身是相對穩定的,規律是事物的穩定聯系和穩定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