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開證行承諾付款、承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後,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及單據之間明顯壹致,開證行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當事人以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交易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條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信用證欺詐:
(壹)受益人偽造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
(2)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與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虛假單證,但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四)其他信用證詐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