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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有機食品標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取得有機食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其有機食品認證證書規定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有機食品標誌。

第二十七條 有機食品標誌的圖形式樣由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統壹規定。

使用有機食品標誌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使用有機食品標誌時,應在標誌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該產品的有機食品認證證書號碼。

第二十八條 有機食品標誌必須在限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有機食品標誌。

第三十條 在生產、加工或銷售過程中有機食品受到汙染或與非有機食品發生混淆時,有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及時通報原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對該食品停止使用有機食品標誌,並不得再作為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