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鹽專營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負責全國食鹽專營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防止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
第六條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公示制度,提高鹽業信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