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粥好粥是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商標的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構成、顏色與原告近似,或者其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近似, 或者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認為其來源是原告。 該解釋第十條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確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為標準;(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