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錫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家禽交易,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家禽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家禽,包括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雞、鴨、鵝、鴿、鵪鶉等人工飼養的家禽動物。
本辦法所稱家禽交易市場包括農貿市場、家禽零售店和家禽批發市場的家禽交易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