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能力,即使犯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犯罪,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並不是置之不理,聽之任之,而是命令他的父母或監護人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