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改造
1982年制定的憲法規定,農村設立鄉鎮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單獨設立基層政權機關和區域合作經濟組織。至此,以政社合壹、集體統壹管理為特征的人民公社解體。1984年底,中國農村完成了公社到鄉鎮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