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結婚、居住等原因單獨居住,申請戶口登記或者戶口遷移。
提交: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到原件)
2.戶籍。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常住戶口登記卡。(提交原件以供核實,同時收到壹份復印件)
3.個人房產所有權證(房產所有權證登記的產權人為直系親屬的,同時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原件及權威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或單位房產所有權證的證明(單位未辦理房產所有權證的, 可以用用地審批或合法報建手續代替)且產權人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或房管部門出具的安排本人居住且未臨時出租的房屋使用證明。 (證件原件、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證、批準文件、憑據交原件核驗,同時領取復印件。)
4.新家庭成員名單。(收到原件)
5.如果是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提交原件以供核實,同時收到壹份復印件)
如果是離異戶,提供《離婚證》或權威有效證明。(交驗原件,同時領取復印件。
處理流程:
申請由當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