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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亞密接觸隔離政策

子密切聯系的隔離規定是“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的控制措施。

集中隔離期限從密切接觸者最後壹次接觸之日起計算,總隔離時間為14天。

如果發現下壹個密切接觸者,距離與該密切接觸者最後壹次接觸之日不超過7天,則剩余天數按照“缺幾天補幾天”的方法集中隔離,直至最後壹次接觸超過7天,轉為居家隔離;如果發現與密切接觸者最後壹次接觸已超過7天,則直接轉入居家隔離,剩余居家隔離天數以“缺幾天補幾天”的方式完成,直至達到14天。如果密切接觸者核酸檢測呈陽性,與之相關的亞密切接觸者將全部轉為密切接觸者,按密切接觸者管理。

第二密切接觸者是與密切接觸者有過密切接觸的人。如果密切接觸者被感染,會有感染的風險。

亞秘密接觸者是指與確診或高度疑似病毒病例直接生活在壹起的成員。

亞密接收者是與確診感染者接觸過的人。

屬於間接接觸,也叫亞密接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發生地或者該場所特定區域內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