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家庭年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2倍);支撐能力強的地區(市)可放寬至3倍以下。
下列個人收入作為收入的統計範圍:
1.工資收入;
2.住房公積金;
3.生產經營收入;
4.股息、紅利和其他合法勞動報酬所得。
3.非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允許離異、喪偶人員、大齡未婚青年和因病致貧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過去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采取街道辦事處(鎮)、市、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和公示的方式,具體程序是:
壹是申請期限為壹年,即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自收到準購通知之日起壹年內有效,期滿未辦理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期限內,持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出具上述證明材料,填寫《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向市、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進行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公示後無投訴或有投訴但經調查核實後證明投訴不成立的,發出準購通知書。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