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原因)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6、戶政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轉戶證;
8.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申報賬戶的;
2.虛假註冊;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4.冒用他人賬戶;
5、酒店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
綜上所述,我國戶籍制度實行常住戶口登記原則。公民常住戶口變更後,應當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即遷移戶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